绿卡,即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一种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持有绿卡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永久居留权,同时,持有绿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去入境签证。绿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权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条件地在美国居留与获取工作的许可。持有者必须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该身份所需的某个条件不再满足时,持有者将可能失掉该身份。在世界上所有国家发出的永久居留证中,美国绿卡无疑是最核心的,申请美国绿卡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役,此外因为美国本身的高吸引力,致使申请美国绿卡的门槛年年增高,那么如何申请美国绿卡呢?根据不同的移民项目有不同的答案:
一、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mploymentFirstPreference,简称EB-1)
该项目又被称为“杰出人才”(PriorityWorkers)移民,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自行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皆可申请。
1、申请条件:只要满足下列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即可:
1.由于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
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
3.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媒体所记载或报导;
4.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评判员或评委委员;
5.在科学、学术、体育或商业相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6.在专业或主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专业著作;
7.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
8.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
9.身处高薪阶层;
10.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2、申请流程:
a、I-140移民申请;
c、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人在美国)或者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如果人不在美国)。
申请流程
1.签约并评估调研-申请人与我司签约,填写评估表格,进行个人、商业背景评估和调查;
2.材料整理-申请人提供材料,根据移民局要求整理材料;
3.提交I-140申请-律师审核通过后,向移民局提交I-140全套申请材料;
4.4-6个月后I-797获批-通过移民局审批,收到移民批准函I-797;
5.面试-如申请人在国内:广州总领事馆面试如申请人在美国:直接申请I-485(需申请人有美国长期签证);
6.获得美国绿卡-申请人持批准函及移民签证,登陆美国,领取绿卡。
我律所擅长并专注于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非常熟悉整个移民流程以及要面对的众多挑战,为不同条件的客户提供美国移民方案规划、个性化订制,提供移民文案指导,辅助移民条件资格提升,帮助各行各业的客户及其家人实现移民美国的梦想,只要你想移民美国,总有合适的方案适合你,请关注公众号“美国移民指导”与移民律师联系。
二、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AlienofExtraordinaryAbility)
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的A类别。EB-1A主要指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
1、什么人群适合申请EB-1A
a、主要有科学家、研究员、工程师、发明家、医生等
b、著名教育家、教育学学者、大学教授、各级特级教师、校长、历史学家等
c、画家、书法家、舞蹈家、音乐家、摄影家、设计师、媒体主编等
d、著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
f、杰出企业家、贸易商人、管理专家等
2)、申请条件
a、无年龄限制;
b、符合杰出人才认定范畴。
以下十条测定“杰出人才”的标准,符合其中三条就可以提出申请。
1.由于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
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
3.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媒体所记载或报导;
4.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评判员或评委委员;
5.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6.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
7.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
8.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
9.身处高薪阶层;
10.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入。
3)、申请流程
1.签约并评估调研-申请人与我司签约,填写评估表格,进行个人、商业背景评估和调查;
2.材料整理-申请人提供材料,根据移民局要求整理材料;
3.提交I-140申请-律师审核通过后,向移民局提交I-140全套申请材料;
4.4-6个月后I-797获批-通过移民局审批,收到移民批准函I-797;
5.面试-如申请人在国内:广州总领事馆面试如申请人在美国:直接申请I-485(需申请人有美国长期签证);
6.获得美国绿卡-申请人持批准函及移民签证,登陆美国,领取绿卡;
三、跨国经理人移民EB-1C项目
EB-1C——跨国企业行政主管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分公司、拥有控股股份的美国企业、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均可),申请人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法人、高管、经理或部门主管均可)不少于一年,即可。
1)、申请条件
a、年龄在26-55岁之间;
b、开设分公司要求:
中国母公司成立三年以上,有优良业绩,财务报表及一定的员工人数;
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担任中国母公司的经理或高管,时间越长越好;
中国母公司每年营业额不少于800万人民币;
有一定的学历及管理经验的企业高管人员。
2)、申请流程
1.评估申请人在中国所在公司的情况;申请人自己的企业,年营业额在800万RMB以上,雇员在20-30人左右,存续时间3年以上,计划在美国开设分公司并任职高管,或申请人被所在的任职企业委派到美国入职高管职位;
2.拿着L-1签证(有效期7年)登录美国;也可以不申请L-1签证不登陆美国;
3.开设的美国分公司,经营项目必须与前期做的商业计划书保持一致。并且经营的第一年,营业额达到80-100万美金,雇员在3个以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4.申请永久居留卡(绿卡)。
四、国家利益豁免申请NIW(NationalInterestWaiver-NIW)
拥有高学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但又不够EB1“杰出人才”条件的人士,可以申请美国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别:“高学位或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申请NIW(NationalInterestWaiver-NIW)。国家利益豁免,意思是基于美国的国家利益考虑,请求移民局豁免对其的劳工证要求。也就是说NIW是EB2中的一个的类别,无需先办理劳工证,可以无需美国雇主支持。
国家利益豁免NIW对申请人的专业成就的要求与杰出人才EB1有些类似,但没有EB1的要求那么高。另外,相较于EB1的五大领域,NIW专为高等学位人才或在“科学、艺术、商业”三大领域具有特殊才能,且能给美国社会及发展带来重大贡献的人才设置。NIW需要证明申请人将来会极大地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要求移民局豁免对其的劳工证要求,直接批准其移民申请。
NIW申请,仅仅证明申请人拥有高学位或特殊才能,并且在具有国家利益的领域中工作是不够的,需要证明他/她在所从事的领域中是相当出色的,这样才能满足移民局的“工作有内在重要性,产生的利益是全国性的,对申请人要求劳工证将不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的严格标准。
1)、申请条件
NIW适用于以下两类申请人:
1.高学位人士:
硕士或博士学位持有者;美国学位或者等同的外国学位均可。
移民局规定“学士学位+至少五年专业工作经验=硕士学位”。
2、科学、艺术和商业方面的特殊人才须满足以下六条中的至少三条:
(1)持有专业学位、文凭或培训证书。
(2)拥有至少十年专业工作经验。
(3)持有执业证书(如各类专业工程师证书)。
(4)享受高薪或高酬。
(5)拥有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6)获得同行、政府机关、专业组织或商业组织的赞许或表彰。
2)、申请流程
1.移民顾问和律师为申请人提供评估服务;
2.评估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申请人支付首期款;
3.准备材料,提交I-140表格;
4.I-140申请获批,准备广州面试,或登录美国转身份;
5.获得移民签证;
6.获得永久绿卡;
五、EB-2雇主担保移民
所谓“雇主担保移民”就是根据美国移民法,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和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申请劳工纸登陆美国工作,从而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需要雇主的类别分别是EB-2及EB-3
EB-2就属于职业移民的第二优先。要求申请者至少拥有美国或经过认证的其他国家等同于美国硕士或以上的学位,并且有美国当地雇主进行担保,该类别申请人需要美国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的承诺(PermanentJobOffer)和申请劳工纸
高等学位类(EB-2):
申请人所申请的工作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高级学位且申请人拥有该学位或者类似相关的学位(学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有该领域五年工作的经历)。需要提供
能证明申请人拥有美国高级学历或者国外同等学历的正式文件;
或拥有美国本科及国外同等学历的正式文件,以及申请人当前或者以前的雇主的签发的证明申请人已经有该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证明信。
需PERM劳工纸,申请中工作职位要求硕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另外加5年工作经验的申请类别
1)、申请条件
a)、身体健康;
b)、基本的英语交流基础;
c)、年龄25-50岁;
d)、无犯罪记录;
e)、拥有美国雇主Offer;
f)、建议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g)、拥有美国承认的硕士学位或拥有美国学士学位,以及有五年与专业相关工作经验的人;
2)、申请流程
1.签订合同,填写评估表格,进行个人、商业背景评估和调查;
2.匹配雇主,整理申请材料;
3.工资评定、发放招聘广告;
4.美国雇主向所在州的劳工部门职业办公室提出劳工许可证申请PERM劳工纸;
5.获得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的批准后,递交I-140申请;
6.I-140移民申请获批;
7.申请人需在广领馆面试,通过后获得移民签证;
8.持移民纸,登陆美国,获取绿卡之后为雇主工作一年;
六、EB-3A雇主担保移民
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需要雇主的类别分别是EB-2及EB-3
EB-3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
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约40000个(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10000个。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a)、专业人士EB-3A(意味着您的工作要求至少具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并且您是该专业的成员)
b)、技术工人EB-3B(这意味着您的工作至少需要2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
c)、非技术工人EB-3C也称EW3(意味着您将从事需要不到2年的培训或经验的非熟练工人)
非技术工人不能是临时性的或者季节性的工作,并且所签约的岗位在美国雇不到人填补。不需要有永久合同,由雇主申请劳工许可。
又称EW3,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无任何学历和技能要求,即体力劳动的工人,EB-3C劳工移民由于无技术,所以目前需要排期12年的时间才能取得工卡及绿卡;中国人最常见的有清洁工、食品加工厂、种植工、养殖工,屠宰工等。
1、申请条件
对申请人要求
a)、申请人至少拥有美国或经过认证的其他国家等同于美国本科或以上的学位
b)、年龄在35岁以下(个人条件较好可放宽至45岁);
c)、身体健康;
d)、无犯罪记录;
f)、建议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对美国雇主要求
a)、美国雇主需申请劳工许可证PERM;
b)、美国雇主要承诺给外国雇员支付符合标准的薪水(prevailingwage);
c)、在绿卡申请的过程中,雇主要证明有能力支付承诺的薪水
2)、申请流程
1.签订合同,填写评估表格,进行个人、商业背景评估和调查;
2.匹配雇主,整理申请材料;
3.工资评定、发放招聘广告;
4.美国雇主向所在州的劳工部门职业办公室提出劳工许可证申请PERM劳工纸;
5.获得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的批准后,递交I-140申请;
6.I-140移民申请获批;
7.申请人需在广领馆面试,通过后获得移民签证;
8.持移民纸,登陆美国,获取绿卡之后为雇主工作一年
七、“EB-5”(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
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旨在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
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期条件绿卡期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
美国EB-5项目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a)、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5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
b)、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8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
c)、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80万美元,即可通过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主体(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主体称为"区域中心"),经济主体既可以是私营主体也可以是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经济主体所积累的资金,将被引入特定的美国地区。
1)、申请条件
投资本金105万美元;
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投资人不必有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
投资人必须拥有105万美金的资金合法性证明(即劳动所得、不动产、证券、赠与、继承均可,但须出于合法途径)
2)、申请流程
1.评估及签约;
2.选择区域中心项目或直投项目并完成投资;
3.整理审核资料,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526条件绿卡申请;
4.I-526申请获批,转国家签证中心NVC阶段;
5.排期等待广领馆体检通知和面试邀请;
6.面试通过后,获批移民签证;
7.入境登陆美国,换取2年有条件绿卡;
8.2年期条件绿卡期满前3个月,递交I-829申请解除条件;
9.获得永久绿卡;
八、常见问答:
1.美国有移民监么?
A美国的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可以自由在美国境外旅行,临时或短期旅行通常不会影响您的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如果您被认定为没有意愿将美国作为永久住所,您将不得不放弃永久居民身份。是否将美国作为永久住所的判定一般标准是看您是否离开美国超过一年,但即使离开美国不到一年,您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将美国作为永久住的意愿,从而被迫放弃绿卡。美国的移民法(8U.S.C.1101)规定,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境外连续停留180天以上,再次入境美国时需要受到边境官员的“检查”。一般来说,边境官员可能会质疑绿卡持有人是否把美国当作长期居住地的意图以及是否已经放弃绿卡。因此,大家才会说美国绿卡持有人必须每六个月入境一次。
2.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超过一年怎么办?什么是回美证?
A如果绿卡持有人提前预计到需要离开美国一年以上,可以提前申请回美证(Re-entryPermit)。虽然回美证并不能100%保证您返回时成功入境美国,但可以作为证明您有永久居住在美国意愿强有力的证据。如果离开美国超过两年以上,回美证失效,绿卡持有人有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绿卡,或者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需要申请上述SB-1类签证恢复绿卡身份。提前申请回美证(Re-RetryPermit),回美证两年有效。如果绿卡持有人因为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离开美国超过一年(此前未申请回美证Re-entryPermit),可以申请SB-1类签证(ReturningResidentVisas),恢复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3.美国入籍是什么条件?
A必须在取得永久居留权后,连续在美国居住5年。这是取得入籍的最低居住年限。在5年之中,不能连续超过半年的时间离开美国,如果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因此,也要相应地延长申请入籍的时间,而重新计算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在美国实际居留的时间至少3年,起码要达到法定期限的一半,才能向美国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请。